紫金县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1民初787号
原告:**国,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永安大道东招贤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758338320Y。
被告:***上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上义镇委(197县道西),统一信用代码:11441621708006088D
原告**国诉被告***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国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诉。
本案受理费71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84元,由原告**国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曾康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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