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财保4号
申请人: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吴念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钢,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杨桦。
被申请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昂,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16,000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20年11月2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0元,由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周玉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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