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343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根据该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原则,管理人已进行了阶段性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不影响管理人继续履职,处理未完成的工作;如发现破产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刘建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嘉兴
法官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