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34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清算,共收回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总额人民币8,718,999.03元,目前已经确定的负债总额18,782,549.87元,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审理中,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债务人的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嘉兴
法官 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