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34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16日,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就后续事项的表决方法、表决规则等作出了规定。管理人按照该方案规定的方法,将分配方案书面提交各债权人表决。该分配方案系原则性、示意性方案,确定了分配的顺位及方法等。对该分配方案,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3.33%,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8.99%,分配方案已表决通过,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表决通过的《上海天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刘建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嘉兴
法官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