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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523民初6320号 原告: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5月11日签署的《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合计人民币1210247.5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欠款金额人民币1210247.56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庭审中,原告将诉请被告拖欠设计费的数额及滞纳金计算基数变更为1200247.56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恒旅皖设合字21[1.17-1]009的《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合同》(下称“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合肥恒大童世界项目承担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633427.22元。原被告双方在签署上述设计合同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递交设计成果,被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向原告发送邮件的方式确认原告递交的设计成果。经原告统计,被告应付原告设计费合计人民币1200247.5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设计费合计人民币1200247.56元。 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合同》;2.邮件,业务联系函;3.催讨预付款的邮件;4.请款函 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1日,(发包人/甲方)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乙方)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合同》,约定将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交给乙方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1633427.22元(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其中各个分项均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乙方在向甲方领取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税率6%,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 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 1.总图部分 ①总图设计部分,暂定总价5023851元,第一次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10%的预付款;第二次报规报建设计文本经审查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5%;第三次扩初设计文本及图纸(含报建图)经审查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0%;第四次施工图图纸(含报建图)经审查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5%;第五次总平面施工图全专业合图、综合管网合图经审核确认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5%;第六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七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 ②园区BIM设计暂定总价2119348元,第一次合同生效且乙方开展BIM设计后30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部分暂定总价10%的预付款;第二次扩初设计阶段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0%;第三次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35%;第四次施工图全专业合图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30%;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本项目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总设计费用与暂定总设计费用不符的,多退少补。 ③园区智能化设计暂定总价1481481元,第一次合同签订且智能化设计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10%的预付款;第二次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甲方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三次全部扩初图纸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0%;第四次全部施工图图纸(含报建图)经审查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0%;第五次施工图全专业合图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5%;第六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七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 ④配套单体建筑设计暂定总价364247.60元,第一次合同签订且单体设计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预付款;第二次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甲方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三次全部扩初图纸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0%;第四次全部施工图图纸(含报建图)经审查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0%;第五次施工图全专业合图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25%;第六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七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 2.游乐单体部分 ①游乐单体及连廊建筑设计暂定设计面积及综合包干单价具体见合同附件价格清单,最终设计费用总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终施工图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进行结算,按下列方式根据启动的单体数量及区域分别支付:第一次合同签订且单体设计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预付款;第二次土建施工图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30%;第三次砌墙图及外包装钢结构施工图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30%;第四次土建施工图及外包装钢结构施工图完成经审查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5%;第五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六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 ②游乐单体及连廊BIM设计暂定设计面积及综合包干单价具体见合同附件价格清单,按下列方式根据启动的单体数量及区域分别支付:第一次合同签订且乙方开展BIM设计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10%;第二次土建施工图阶段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40%;第三次外包装钢结构施工图阶段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该部分暂定总价的45%;第四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 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涉案项目请款函的邮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总图设计费用502385.10元、园区BIM设计费用211934.80元、配套单体建筑设计费用148148.10元、总平面建筑设计费用36424.76元、单体建筑设计费用218315.81元、单体BIM设计费用费用46134.15元,合计1163342.72元。 2021年7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了2021年5月18日的请款文件的邮件。 202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合肥童世界项目**成果确认业务联系函”的邮件,确认原告的工作进展情况:1.启动了合同条款中2.1.1总图设计部分工作,2.1.4配套单体建筑设计工作,2.2.1游乐单体及连廊建筑设计工作;2.总图设计部分报建文本初稿完成进入报外审阶段;3.游乐单体部分320#、321#、423#、424#单体土建施工图已线上审核完成,审核意见已发,请尽快完成修改工作;4.配套单体部分704/705喷泉水处理机房施工图完成(建面约1043.22平方米),4个动力中心报建图纸方案完成(建面约5053.33平方米);5.主城堡由哈工大提供报建文本相关资料,由原告配合整合报建文本(建面约85814.19平方米,占地约17632.14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恒大集团”资金链发生问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合同履行实际已经处于中止状态,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或预付款,实际是根据原告的阶段性工作而进行的阶段性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设计费用1200247.56元,提供了原告向被告的请款文件及被告确认原告工作成果的邮件。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海洋区3个单体太空区3个单体及连廊)土建设计及外包装钢结构、总平面设计、综合管网、配套用房设计合同》; 二、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200247.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247.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46元,由原告负担446元,被告负担7400元。 (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卉 书 记 员 付 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