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民初12773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土城路**号院**号楼**层。
负责人: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云伟,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同邦筑建筑装饰工程,住所地**京市石景山区铸造**区**栋**侧大院北侧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磊,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同邦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同邦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同邦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同邦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
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