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伟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兴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宿埇民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滁州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一号。注册号:341100000049868(1-1)
法定代表人:郑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伟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
法定代表人:胡卫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镇江市兴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于山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立,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市兴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被告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第三人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滁州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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