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远大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豫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古道187号。
法定代表人郑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远大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汤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明公司)与被告河南远大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天明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
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德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