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民初120号
原告:***,渣土车驾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古道187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97370895W。
法定代表人:郑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北路434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071W。
法定代表人:夏必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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