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民申1341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晟公司)、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27日南方公司(甲方)与***挂靠成晟公司(乙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桥梁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及工程款”第2、3项约定,“工程造价以金寨县人民政府和明发集团审计定价决定。明发集团要求南方建设公司下降点一切由南方承担。税金由乙方承担。”“本桥梁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收取金寨县政府与明发集团最终审计决算价的15%工程款。”同日,双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雨水管道工程承包合同》的第一条第2项约定“甲方向乙方收取金寨县政府与明发集团最终审定本合同内雨水工程价格的18%工程款。”其后*以忠手书“明发公司要求南方公司下降点一切由南方公司承担”的内容。从上述约定看,南方公司承担的是明发公司要求南方公司的下降点,而南方公司向***收取最终审计(审定)价的15%和18%,两者非同一概念。二审判决综合南方公司与明发公司的工程价款下浮比例为15%的实际情况,将上述两项工程南方公司收取***工程款的比例均确定为15%,实际上已对***的利益予以了平衡。另外,***申请再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亦不能否定案涉合同的约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严慧勇 审 判 员 王依胜 审 判 员 陈小艳
法官助理 赵方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