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7民初5867号
原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97370895W,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古道1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8260Y,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晨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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