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执恢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吉0291执4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的车籍。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对已查封的涉案车辆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故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进行依法评估、拍卖。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3年3月8日委托吉林市海航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进行依法评估。2023年3月30日,吉林市海航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海航鉴字【2023】第23011号机动车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经评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机动车评估及资产评估总价为:叁万肆仟圆整(¥34000.00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202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上述涉案车辆进行依法拍卖。本院网络拍卖执行小组于2023年4月29日10时至2023年4月30日10时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上述涉案车辆起拍价为34000.0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为34000.00元接收上述涉案车辆,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2023)吉0291执恢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号涉案车辆总价值为34000.00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抵偿(2021)吉02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针对于(2021)吉02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34000.00已履行完毕,该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