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财保114号
申请人合肥市日之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日之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日之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占 峰
书记员 时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