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81财保173号
申请人合肥市日之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琼梅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琼梅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62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日之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