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财保215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400160J。
负责人:俞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然,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87786P。
法定代表人:熊缨。
被申请人: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282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263514。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被申请人:江西和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2330W。
法定代表人:官飞。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官飞,女,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涂俊,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涂建平,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和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飞、***、***、***、***、***、涂俊、涂建平、***银行存款40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和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飞、***、***、***、***、***、涂俊、涂建平、***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