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财保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400160J。
负责人:俞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然,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87786P。
法定代表人:熊缨。
被申请人: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282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263514。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被申请人:江西和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2330W。
法定代表人:官飞。
被申请人:龚志华,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78号。
被申请人:黄九华,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78号。
被申请人:龚志强,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78号。
被申请人:涂凯琴,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2号。
被申请人:官飞,女,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黄建民,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
被申请人:蔡丽华,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
被申请人:龚春花,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游文金,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胡重勇,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涂俊,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涂建平,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仇敏芬,女,196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和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华、黄九华、龚志强、涂凯琴、官飞、黄建民、蔡丽华、龚春花、游文金、胡重勇、涂俊、涂建平、仇敏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赣0102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涂俊、胡重勇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房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户号:15×××08,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涂俊、胡重勇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户号:15×××08,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海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