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曹县古营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曹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曹县古营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80元,减半收取21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