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航宇,男,1991年8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镇××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蓉,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茂业天地67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云,山西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村民,现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太明,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镇××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添,山西得宇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乐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水秀乡冯家堡村东。
法定代表人:荣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军,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张航宇、山西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太明、山西乐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李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 锋
审判员 许 俊
审判员 胡庆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