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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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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恢115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7号(嘉兴市亚卓工程有限公司内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7532522C。
法定代表人:何有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玲,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
法定代表人:叶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31810.28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汽车共计八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号313A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13B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0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1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2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3A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3B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5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8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339室[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或轮候查封,因疫情等原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183066元,本院已依法提取。截至2022年4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8306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恢11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谈佳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