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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422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郑克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7号(嘉兴市亚卓工程有限公司内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7532522C。
法定代表人:何有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陆琦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873元,共计共计18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庞珊影
人民陪审员毛时新
人民陪审员郑水苗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