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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180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7号(嘉兴市亚卓工程有限公司内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有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琦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