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465号
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傅百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祖荣,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孔家埭村16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卫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