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1481号
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傅百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妮
人民陪审员 邱莺凤
人民陪审员 俞国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