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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25113053R。
法定代表人:傅百鸣。
被执行人: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8RQ42。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38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652606.32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备管辖权,应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汪庆新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