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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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人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傅百鸣。
被申请人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威。
本院执行申请人杭州金桥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海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为雅颂府29幢1单元1204室的实际所有权人,故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德清法院于2021年作出了(2021)浙0521财保4号执行裁定书,将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雷甸镇雅颂府29幢1单元1204室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系其财产,故对查封该处房产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其与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雅颂府29幢1单元1204室房产出售给异议人。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便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将该房产交付给异议人,使用至今。
案外人***为此提交房屋交付通知书、合同编号为2018330521YS0101143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德市监[2018]合备字第1-1-29号)、面积差结算协议、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凭证三页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208号仲裁案财产保全函》。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浙0521财保4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孔雀海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冻结孔雀海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实控金额为0元,于2021年8月10日查封孔雀海公司名下德清县雷甸镇雅颂府29幢1单元1204室(权证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30幢1单元302室(权证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17幢1单元1102室(权证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25幢1单元1102室(权证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24幢1单元203室(权证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
2018年6月10日,案外人***与孔雀海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330521YS0101143),约定:购买雷甸镇雅颂府29幢1单元1204室房屋;总价766658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本案系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主张实体权利进而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依法审查其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即在案外人异议审查中,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仍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并根据执行标的外观权利表征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已经备案的合同编号为2018330521YS0101143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德市监[2018]合备字第1-1-29号)等证据分析,案涉房屋是被申请人孔雀海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向孔雀海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已对案涉房屋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综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其异议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解除对德清县雷甸镇雅颂府29幢1单元1204室房屋(权证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沈怡赟
审判员沈丽娜
审判员沈隆吉
二0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安琪
书记员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