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众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民辖终239号
上诉人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众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云南众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涉案项目合同为《遵义漕河泾科创绿洲二期1#厂房金属墙面及金属屋面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分包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本案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众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遵义漕河泾科创绿洲二期1#厂房金属墙面及金属屋面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将遵义漕河泾科创绿洲二期标准化(定制)厂房金属墙面及金属屋面的项目分包给云南众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因工程地点为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高新科技园逐梦路,涉案工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故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文小琼
书记员  陈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