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978号
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25287942E。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云浪龙王庙。
法定代表人:袁继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系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男,白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系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29759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453号(高新区C6-3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昌伟。
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大理正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一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