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西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3997号
原告: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17号楼27层270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旦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羽茜,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米,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南****,住所地为昆明市白龙寺300号。
负责人:郭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燕,游媛,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羽茜、孔德米,被告西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81054.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7219.09元(以181054.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以上费用合计198274.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依托于被告的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原告受托对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内部水电进行改造施工,协议约定项目总价为224609元。原告已按协议要求完成工程并已验收合格。后因被告资金周转不开,该工程款一直未能支付。2019年12月26日,该项目经云南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并经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181054.96元,原告对前述金额予以认可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收到上述工程款。综上,被告拒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答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与被告无关。委托施工协议书是由原告与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签订,盖章主体系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被告并未在委托施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因此该协议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主体不适格,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义务。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项目,并未经过政府采购流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应当认定该协议为无效。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委托施工协议书;2、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西南****校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3、《中标通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被告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原告与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签订的《委托施工协议书》。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被告提交证据欲证明目的,本院待后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甲方载明为“西南****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协议约定:根据西南****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实验台柜釆购项目的采购结果,保证研究中心实验室实验台柜的顺利安装及实施,双方约定乙方承接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暂定224609元,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实际结算付款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累计而得。本项目付款方式以西南****付款方式为准。上述协议书甲方处加盖有“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字样印章。
2018年12月3日,西南****基建处、西南****后勤管理办公室、西南****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二)》上签章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上述验收表还加盖有“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字样印章。
2019年12月26日,被告西南****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结算表载明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工程审定金额为181054.96元。上述定案表还加盖有“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字样印章。
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81054.96元的发票。
2007年10月22日,国家林业局发出文件,同意依托西南林业学院成立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
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云南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载明:“西南****高原湿地中心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号BXNLYS2015-11-1)2015年12月10日采用公开开标。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经专家组推荐,采购人确定你单位为“西南****高原湿地中心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XNLYS2015-11-1)的中标人,中标价为489476元,其他事项与要求及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你单位投标文件的执行,请接到本通知后与采购人确定采购合同书。2015年12月29日,原告(甲方、采购人),被告(乙方、供应商)与云南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丙方、鉴证方)签订《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针对西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实验平台设备采购进行约定。
2019年3月18日,西南****校长办公会议对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实验室水电改造费用支付进行了讨论。
被告西南****庭审陈述及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经费为国家专项资金,该资金拨付至被告,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人员为被告人员,工资为被告支付。研究中心负责人为被告任命。研究中心使用场地为被告所有。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合同相对方问题,《委托施工协议书》虽系原告与“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签订,但该研究中心并无独立的营业证照,未办理工商登记,且根据被告陈述,该研究中心人员场地及经费均由被告负责支付,故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并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因其人员、经费、场地均为被告提供,被告认可对该研究中心存在管理责任,结合被告针对该研究中心设备采购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以及本案合同所涉的水电改造场地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研究中心对外签订的《委托施工协议书》的合同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西南****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对所有的不动产项目进行水电改造施工需经过招投标程序,本案合同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过结算,现原告以结算金额主张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上述工程2018年12月3日竣工验收,现原告主张自2019年12月26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81054.96元;
二、被告西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科奥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181054.96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元本院减半收取2132.5元,由被告西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