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773号
原告:**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江**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