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630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