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441号
原告: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四区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铭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3-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高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80元,减半收取13690元,由原告杭州饰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