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7773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俏诉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0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829元,合计人民币903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