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知民初849号
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10号桥无瑕花园内(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翟增武。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裴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