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4207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95077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9486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桥北无瑕花园内(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翟增武,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2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