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恒大电器有限公司

聊城市恒大电器有限公司、聊城骄龙餐饮有限公司与聊城骄龙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聊东商初字第667号
原告聊城市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路路东(山环家园北侧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骄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骄龙豆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骄龙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江居才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