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00910E,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甘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85098G,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熟溪路**。
法定代表人:邢翰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晔
书 记 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