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号
申请人: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00910E,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甘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85098G,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熟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刑翰科。
申请人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晔
书 记 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