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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熟溪路188号,91330700147285098G。
法定代表人:邢翰科。
被执行人:河北国电龙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青海北大道小微企业科技园059号,91130900055469455K。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国电龙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1049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阮君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