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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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800号
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熟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计2938元,由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