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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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487号
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马鞍山社区仙华北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国大威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开河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大威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