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巴中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6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中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林树贵。

本院在执行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巴中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96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963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