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飞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750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垫付诉讼费1925.00元及案件保全费140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川0683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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