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02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8364元及利息、工程款(质保金)20440元及利息、诉讼费7370元。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7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逾期或撤销查封后方可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