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0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40880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报告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仅有小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本院未予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本院已通过(2020)鲁1102执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上述债权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保全,故本院未能扣划;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5、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下落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实施悬赏执行措施;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