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03执1366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49.5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8)鲁110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将本案需执行案款商定为17000元,现被执行人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17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