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103民初1799号
原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3071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川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9686249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泰建筑公司”)与被告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荣泰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3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承接被告两处鸡棚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工程款共计64370元,被告已付44000元,余款未付。
荣泰养殖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建设工程属实,但原告不应起诉被告,而应向被告的两名股东***和***索要工程款,鸡棚是两名股东***和***以公司名义共同建设的,但两人在内部关系上对于鸡棚是一人一处,所以工程欠款也应由两股东各付一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原告承接被告的两处鸡棚建设工程。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进行完工结算,被告实际应付工程款64370元,被告仅付款40000元,尚欠24370元,被告的两名股东***和***共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和***均在欠条上签名。此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3日分别向原告付款2000元,现仍拖欠工程款2037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承接被告的鸡棚建设工程,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双方对于工程款总额、已付工程款金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两名股东共同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但并未确定由被告的两名股东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的股东之间对于企业内部的资产、债务的安排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故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0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