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91民初77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诉讼代表人:*和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