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1913号
原告(反诉被告):莒县荣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东,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希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莒县荣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莒县荣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荣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本诉、反诉均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祥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祥明
书 记 员 毕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