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3144号
原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丰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6590653M。
法定代表人:董希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满,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伟,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需与另一案合并审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月凤